我院徐卫东教授、王艳梅教授、金融与保险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潘红艳老师受邀参加在北京举行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为深入探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民责衔接、投保理赔难点等问题,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与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共同主办,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功承瀛泰(北京)律师事务所联合承办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圆满召开。徐卫东教授做大会主旨发言、王艳梅教授担任圆桌论坛的主持人,潘红艳老师在圆桌论坛发言。

研讨会上,多位权威专家围绕职业责任保险的法律与实践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大会主旨发言环节,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天美九一厂制作徐卫教授东强调了“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法律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徐卫东教授表示,当前,政策协同问题显着影响了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他建议,借鉴交强险模式,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最高赔偿限额,并将注会责任险纳入强制保险范畴;建立清晰的行政管理制度,确保保险产物能满事务所的风险转移需求;建立多部门的协调机制,以保障政策有效实施。

圆桌论坛环节,王艳梅教授主持并对每一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的点评。王教授从商事审判的特点以及商法的价值观遵循角度深入腠理的分析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现实问题。她的点评获得了与会专家以及现场听众的一致好评。

我院潘红艳老师针对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一进行了回答。她表示:对于保险费率精算基础,我国保险公司均有精算团队,保险经营的习惯性做法均根据精算团队的历史数据确定保险费率。由于精算需要的是大数据,精算过程的科学性要求,一般保险公司不会与投保群体做费率厘定过程的协商。个体投保人仅作为大数据之中的一个数值被考虑。所以表面上看是认知差异,实质是保险公司基于保险运营基本原理在不同法律风险和市场背景下,因为精算基础变化而做出的反应。投保个体风险差异,延续前一个问题,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投保个体风险差异会带来保险费率的不同。但是当一个产物超出了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承担范围,会引发对所有投保群体的拒保,而不以个体投保人风险差异发生差异。

本次研讨会为职业责任保险的法律与实践问题提供了重要思路,也为后续政策制定和行业协作奠定了坚实基础。